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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窨井盖可判故意杀人罪:偷的不是井盖是命

发布时间:2020-04-23 10:15:27 来源:
“拿起井盖我没法抱住你,放下井盖我没法养你。”这句调侃偷窃井盖者的段子,在互联网上流传多年。众所周知,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给公众出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伤亡可以故意伤害、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最高检同期公布的案例中,就包括一起居民擅自移动窨井盖致邻居小孩溺亡的事件。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类似沉痛的教训提醒人们,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破坏窨井盖,都可能承担严肃的法律责任。

井盖虽然是城市公共设施的细枝末节,却关系到居民“脚底下的安全”。因为井盖安全问题,伤人、“吃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尽管缺少全国性的统计数据,但通过一些地方的报道足以窥见一斑。例如,早在2006年,就有报道称北京每年丢失井盖价值1600万元;山东济南媒体曾引用业内人士的话称,该市一年丢失5000多个井盖;江苏常州媒体曾报道,该市每年有3000个井盖丢损。尽管随着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市民警惕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中心城区的公共井盖被相关部门纳入重点整治对象,但在一些偏僻地方和郊区,井盖丢损问题仍有不少。

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盗窃井盖的行为,给公共安全埋下隐患。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对于盗窃井盖的法律后果,社会的认识并不统一。很多人还以为,对盗窃窨井盖行为都是按“盗窃罪”定罪量刑。其实,早在2004年,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两名盗窃窨井盖(共五块,价值不足千元)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各地司法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盗窃井盖的案例逐渐增多。

不过,由于盗窃、破坏井盖的案情复杂多样,有的是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作案”,有的是临时起意的犯案,有的可能只是行为人的“无心之失”,造成了一些案件罪名适用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处罚过于宽缓。社会仍呼唤司法机关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论罪量刑出台统一意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两高一部”发布专门的《指导意见》,完善盗窃、破坏窨井盖的司法处置办法,是司法机关应有的担当。

值得肯定的是,《指导意见》凸显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对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不再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这就打消了公众对这方面的疑虑,也强化了严肃打击盗窃破坏井盖的司法决心。

还须注意的是,有的井盖残损问题不是由特定人员造成的,而是由于机动车频繁刹车制动、自然锈损等客观原因逐步积累的,公交车站附近、道路交叉口等地方更容易出现井盖毁损现象。对此,《指导意见》也针对负有窨井盖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个人提出了要求,根据管理职权的性质,可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在督促管理者加强对井盖维护和更新,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方面,法治体现了强大的驱动力。

因为城市更新建设的频繁,井盖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因此在接到公民举报井盖残损问题以后,有时会出现管理者互相推诿的现象。现代城市的地下管道线路犹如复杂的毛细血管,专门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或许并不现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井盖管理缺失问题就必然无所作为。如今,司法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为解决窨井“吃人”问题树立了精准的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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