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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最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宣贯及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关键技术应用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0 14:33:36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第705号公告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严把建筑材料、成型钢筋、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等进场验收与建筑桩基施工、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混凝土浇筑、裂缝防治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理工作帮助广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确理解最新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出台背景、制修订理由和依据,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与要求,系统掌握其关键技术要点,强化施工重要过程质量控制,实现施工企业的质量行为规范化、质量管理程序化和质量控制标准化,有效控制混凝土结构工程中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事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提升从业人员技术质量管理水平,我们特决定继续举办“最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宣贯及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关键技术应用培训班”,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地住房城乡局(住建委)、建材办、节能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业协会的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各在建房屋建筑、市政项目施工企业(含外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项目监理部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拌混凝土、钢筋专项加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商混企业实验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二、主要内容
(一)最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出台背景、制修订理由和依据及其修订过程、适用范围;
(二)最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易发生争议条款的说明与解释及其强制性条文规定与要求;
(三)最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主要内容解析(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模板分项工程,5.钢筋分项工程,6.预应力分项工程,7.混凝土分项工程,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9.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及本次全面修订的热点、亮点、难点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协调与施工质量验收报告规范编写,主要内容、技术要求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点解读;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第5.0.8、6.0.6条强制性条文析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技术要求;
(五)结合国优鲁班奖工程案例分析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1.地基基础工程变形过大防治,2.地下室裂缝和渗漏防治,3.墙体裂缝和外墙渗漏防治,4.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裂缝防治,5.楼地面渗漏防治,6.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渗漏防治,7.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偏差防治),探讨有效技术措施与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六)结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探讨工程质量监管与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创新。
三、培训方式及主讲专家
届时将由业内权威专家(教授级高工)及GB50204-2015主要起草人(李东彬老师、吴松勤老师、汪道金老师、代伟明老师、徐有邻老师)进行业务授课、研讨与经验交流,并解答学员提出的有关疑难热点问题。培训结束,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计入24学时)
四、时间及地点
2015424426 昆明市金茂酒店(三星级)
4月24日全天报到,昆明市北京路南段永胜路59-61号。
    五、有关费用及报名办法
(一)培训费每人980元,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欢迎各单位集体组织参加。
(二)请参加学习的代表根据以上计划填写报名回执表传真至:
邮箱:274150698@qq.com
电 话:18214617463
联系人:郄媛媛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五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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